导航栏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部门乡镇 > 乡镇 > 太平镇 > 规章文件 > 政策文件

清远市单独二胎最新政策

时间: 2016-01-25 00:00   来源:太平镇   发布机构:   点击:-

 将清远市“双方或一方为清远市户籍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双方合计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增列为计划生育特殊情况审批范围。

    一、清远市单独二胎政策内容

    将清远市“双方或一方为清远市户籍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双方合计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增列为计划生育特殊情况审批范围。

    二、可以申请清远市单独二胎的公民

    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可以申请生育第二胎:

    1)双方或一方为清远市户籍;

    2)一方为独生子女;

    3)双方合计已生育一个子女。

    三、可以被认定为“独生子女”的公民

    具备下列三个条件之一的,就可以被认定为“独生子女”:

    1)本人为父母生养的唯一子女。即:无同父同母、无同母异父、无同父异母、无收养的兄弟姐妹。

    2)本人为父母依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即:被养父母依法收养,且为养父母的唯一子女。

    3)父母依法生育(依法收养)过两个及以上子女,其他子女均已死亡并未生育,本人为父母现存的唯一子女。即:本人为父母现存的唯一子女,且其他已死亡的兄弟姐妹未生育后代。

    四、申请生育第二胎的部门

    符合申请条件的夫妻可以到下列计生工作机构提出再生育申请。

    1)夫妻双方中只有一方是清远市户籍的,向清远市户籍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办申请再生育。

    2)夫妻双方都是清远市户籍的。其中,①双方都是农业户口的,向男方户籍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办申请再生育;②其他户口性质的,向女方户籍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办申请再生育。

    五、办理清远市单独二胎申请需提供的材料

    1)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复印件与原件;

    2)夫妻双方近期二寸合照;

    3)独生子女一方,提供其父母生育管理地或户籍所在地出具的可以认定其为独生子女的证明;

    4)《计划生育服务证》;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具体材料要求,请事先拨打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办政策咨询电话。

 

您已选择离开清新区政府门户网站,接下来跳转至的页面与本站无关。 4秒钟之后将自动跳转到新页面,请您稍候…… ×

网站导航

底部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主办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

清远市清新区综合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管理 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网站运维电话:(仅受理网站建设维护相关事宜) 电子邮件:

粤公网安备 44180302000001号         网站标识码:4418030003

[粤ICP备05057909号]